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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元佐、刘述贵、赵丰礼与赵丽、孙正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佐,刘述贵,赵丰礼,赵丽,孙正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刘元佐,男,住胶州市。原告刘述贵,男,住胶州市。原告赵丰礼,男,住胶州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洪叶,律师。被告赵丽,女,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杰,男,住胶州市。第三人孙正明,男,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徐仁旭,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佐、刘述贵、赵丰礼与赵丽、第三人孙正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元佐、刘述贵、赵丰礼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赵丽、第三人孙正明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佐、刘述贵、赵丰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刘清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