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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继奎与吉亭亭、朱聪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亭亭,赵继奎,朱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亭亭。委托代理人夏振国、王静,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继奎。委托代理人王廷军,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聪玲。委托代理人夏振国、王静,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亭亭因与被上诉人赵继奎,原审被告朱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亭亭、原审被告朱聪玲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静,被上诉人赵继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吉亭亭、朱聪玲于2014年4月25日向赵继奎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向赵继奎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借用期间为两个月。原审法院另查明,吉亭亭、朱聪玲分别于2014年7月22日、8月4日、8月19日三次向赵继奎还款各1万元、2万元、4万元,共计7万元。吉亭亭、朱聪玲并陈述,其另外偿还赵继奎三笔现金:2014年10月2日还1万元、2014年10月3日还3万元、2014年10月4日还1.5万元,共计5.5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赵继奎向原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朱聪玲在连云港梦之声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8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原审法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8日裁定对朱聪玲在连云港梦之声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8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赵继奎举证的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吉亭亭、朱聪玲举证的收条、银行流水明细等在卷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等在案予以证实,且吉亭亭、朱聪玲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故原审法院对赵继奎要求吉亭亭、朱聪玲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标准,只约定了借款期间为两个月,故本案的利息计算应当自期满之日即2014年6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吉亭亭、朱聪玲实际还款之日止。关于吉亭亭、朱聪玲还款情况,赵继奎对吉亭亭、朱聪玲于2014年7月22日、8月4日、8月19日的三次还款共计7万元予以认可,该款应当从吉亭亭、朱聪玲的借款中予以冲减,故吉亭亭、朱聪玲实际尚欠赵继奎的借款本金为33万元。吉亭亭、朱聪玲所称的其于2014年10月2日、10月3日、10月4日三次另外偿还现金5.5万元的辩称观点,因其未能向原审法院举证证明赵继奎收到其还款的事实,且赵继奎也予否认,故原审法院对吉亭亭、朱聪玲所称还款5.5万元的观点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遂判决:吉亭亭、朱聪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赵继奎支付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其中40万元自2014年6月25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22日,39万元自2014年7月23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4日,37万元自2014年8月5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19日,33万元自2014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2680元,由赵继奎承担1045元,由吉亭亭、朱聪玲承担11635元。上诉人吉亭亭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分别于2014年10月2日、10月3日、10月4日还现金5.5万元,有证人证言证明,应当从借款本金中予以冲抵。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为27.5万元(减少5.5万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赵继奎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朱聪玲答辩意见同上诉人吉亭亭的上诉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吉亭亭主张其分别于2014年10月2日、10月3日、10月4日共还现金5.5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赵继奎亦不予认可,吉亭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上诉人吉亭亭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吉亭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代理审判员  殷 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丽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