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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边网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边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146-1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叶嘉媛、杨玲,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边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立鹏。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边网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边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元,由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小琼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人民陪审员  陶 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