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肖素明与乐山市西南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素明,乐山市西南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肖素明,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杨俊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乐山市西南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群众村,组织机构代码:20715160-7。法定代表人:贺书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莉,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朝荣,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素明诉被告乐山市西南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素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素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肖素明负担。审判员 周建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秋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