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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星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安徽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星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某某,安徽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544号原告:六安市星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星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明,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安徽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经理。原告六安市星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安徽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月华独任审判。开庭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星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月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