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肖习云、张凯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习云,张凯,郑绍清,裴大春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323号原告:肖习云。原告:张凯。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占国,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绍清。第三人:裴大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习云、张凯诉被告郑绍清、第三人裴大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习云、张凯在本院向被告郑绍清、第三人裴大春送达法律文书之前,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习云、张凯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习云、张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习云、张凯负担。审 判 长 刘 钢审 判 员 彭 刚人民陪审员 马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