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董方云与周爱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方云,周爱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方云,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爱勤,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吴志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方云与被上诉人周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董方云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189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经审查,董方云、周爱勤及刘爱华、冯仓四人已就本案有关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正在依法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董方云的起诉。董方云不服原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周爱勤借用上诉人的现金21万元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返还,且双方之间的借贷与涉嫌犯罪事实无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没有依据,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对董方云、周爱勤、刘爱华、冯仓所作的询问笔录和董方云、周爱华的投资人登记表可以证实,本案争议的21万元钱款已投入到河南九洲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方云上诉称其与周爱勤系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经调查,河南九洲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一案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现董方云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董方云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