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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艾永刚、艾永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艾永刚,艾永强,李金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046号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法定代理人:张春生,董事长。被告:艾永刚。被告:艾永强。被告:李金亮。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艾永刚、艾永强、李金亮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宁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