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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袁梓平与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636号申请执行人袁梓平。被执行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430000000073950),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易小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1193、01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偿付申请执行人袁梓平经济赔偿金104793.75元;支付袁梓平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的工资3212元;支付袁梓平2015年1月4日至同月9日的工资1927.2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65.01元(自2015年9月13日算至2015年10月28日止)。缴纳申请执行费15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3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