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霞申请执行张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霞,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杨霞,女,住夹江县漹城镇。被执行人:张伟,男,住夹江县漹城镇。申请执行人杨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内容为:将位于峨眉山市东部新区胜利镇龚竹村爱琴海蓝二期二批次13幢13-16-4号的房产(备案号21358)一套由杨霞和张伟共有变更为杨霞一人所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峨眉山市房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峨眉山市房管所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峨眉山市房管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随即与售楼部联系,售楼部已通知本案申请人作了变更登记的备案处理。但售楼部表示峨眉山市东部新区胜利镇龚竹村爱琴海蓝二期的房屋产权证需要统一办理,预计时间约需2年。2015年10月12日,本院经征询杨霞的意见,杨霞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