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293号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永威,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委托代理人耿丽娜,石家庄市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新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