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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293号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永威,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委托代理人耿丽娜,石家庄市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新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