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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和、郑国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和,郑国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3334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龙。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春和。被告郑国滔。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和、郑国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木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