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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段志军与段有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志军,段有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段志军,农民。被告段有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志军与被告段有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志军负担。审判员  尹国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万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