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段志军与段有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志军,段有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段志军,农民。被告段有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志军与被告段有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志军负担。审判员 尹国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万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