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007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韩飞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774-1号移送单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韩飞,男,196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1日制作的(2015)利刑初字00335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审判一庭于2015年7月1日移送对韩飞作案工具:黑色豪爵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152FMH-2XL125793),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飞作案工具黑色豪爵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152FMH-2XL12579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效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