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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007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韩飞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774-1号移送单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韩飞,男,196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1日制作的(2015)利刑初字00335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审判一庭于2015年7月1日移送对韩飞作案工具:黑色豪爵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152FMH-2XL125793),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飞作案工具黑色豪爵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152FMH-2XL12579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效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