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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883号原告武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成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