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柯佩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佩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61号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德旺,董事长。被告:柯佩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柯佩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柯佩珍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理费230元。审判员 李欢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