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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柯佩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佩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61号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德旺,董事长。被告:柯佩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柯佩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柯佩珍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理费230元。审判员  李欢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