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峰润天翔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峰润天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梅,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953526.0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1935.2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