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执民字第8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土千与宁波华林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张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土千,宁波华林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801-4号申请执行人:黄土千。被执行人:宁波华林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余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92478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华林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姆湖村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2015年8月20日评估明细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