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7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龙丹与蒋能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丹,蒋能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406号原告:龙丹,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能仲,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丹诉被告蒋能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丹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丹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0元(已减半),由原告龙丹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兰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红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