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与周果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法定代表人雷青,系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行政段长。委托代理人陈光志,系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职工。被告周果丰,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凤冈县公路管理段,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与被告周果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特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承担。审判员 李达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