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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柴新元申请执行郝晓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新元,郝晓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柴新元,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郝晓培,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柴新元与被执行人郝晓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0)东法民初字第38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晓培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郝晓培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旭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