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3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守占与张建庆、刘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占,张建庆,刘桂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904号原告:张守占,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伟利。被告:张建庆,农民。被告:刘桂珍,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代表人:史礼,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门海英。原告张守占与被告张建庆、刘桂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守占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计184230.9元;庭审中,原告增加鉴定检查费473.1元。被告太平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在原告提供行驶证、驾驶证以及保单的前提下,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交通费应当提供正式发票,否则不承担相关费用;鉴定费和检查费是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赔偿。被告张建庆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全部费用均是被告垫付的,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垫付的费用应一并解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冀B×××××号车实际所有人为刘桂珍,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8日,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2014年11月25日9时许,张建庆驾驶冀B×××××轻型自卸货车在杨金山厦工厂区内由北向南倒车后向前行驶时,轧到停放的铁架子,致使铁架子砸到张守占,造成张守占受伤。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建庆承担全部责任,张守占无责任。原告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鉴定费、检查费、交通费是被告张建庆垫付,张建庆另给付5000元用于原告住院开支。经法医评定原告为8级伤残,主张残疾赔偿金69264.8元。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争议事项如下:1.医疗费67286.1元。提交了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用药明细。经质证,被告太平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医疗费过高,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医疗费包含的交通费票据应该扣除。被告张建庆、刘桂珍辩称无异议。本院认定医疗费67206.1元。理由:原告已经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交通费80元应计算在交通费项下,被告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2.伙食补助费1080元(40元/天,27天)。经质证,被告太平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伙食补助费主张过高,应按20元/天计算。被告张建庆、刘桂珍辩称无异议。本院认定伙食补助费1080元。理由: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0元/天计算。3.护理费10800元(2人护理,200元/天,27天)。经质证,被告太平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表,根据实际误工期限来计算护理费;原告转院至丰润区医院不是危重病情,不应是2人护理。应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护理费;被告张建庆、刘桂珍辩称原告主张2人护理无异议,其伤后一直未痊愈,需要2人护理。本院认定护理费3072.65元。理由:原告在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病历显示属危重病情,对原告主张2人护理予以支持,在丰润区医院住院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需要2人护理,本院认定为1人护理;因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误工的证据,本院认定按照2015年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87.79元/天计算原告护理费。4.误工费23000元(100元/天,230天)。经质证,被告太平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计算标准有异议。原告未提交证据,不能证实其存在误工损失。对误工时间的计算方法无异议,天数由法院核实。被告张建庆、刘桂珍辩称无异议,原告是装卸工。本院认定误工费21000元。理由: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但被告承认原告是装卸工,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未超过2015年河北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工资标准145.64元/天,时间经核实为210天。5.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经质证,被告太平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过高,同意按每一级伤残2000元计算。被告张建庆、刘桂珍辩称无异议。本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理由:该事故造成原告8级伤残的后果,必然给原告身体及精神造成一定损害,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6.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800元、检查费473.1元。提交了鉴定费发票、检查费票据。经质证,被告太平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交通费应由张建庆主张。被告张建庆、刘桂珍辩称无异议。本院认定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800元、检查费473.1元。理由:原告受伤住院确需开支交通费,结合原告伤情、受诉讼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检查费系原告所开支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太平财险唐山支公司承保了冀B×××××号车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张建庆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损失被告太平财险唐山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承担责任。被告张建庆为原告垫付的费用75479.2元,由原告在获得保险赔偿款后返还给被告张建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守占损失174896.65元(交强险医疗费项下1万元,死亡伤残项下105337.45元,第三者责任险项下59559.2元);二、被告张建庆为原告张守占垫付费用75479.2元,由原告张守占在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款后3日内返还给被告张建庆;三、驳回原告张守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5元,减半收取1992.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45.5元,由被告张建庆负担13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