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立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全椒城东花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城东花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立初字第00004号原告:全椒城东花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邢久春,该公司总经理。起诉人全椒城东花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要求被起诉人交付建筑工程款应纳税的发票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起诉人所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本院认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对其起诉不予登记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全椒城东花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金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家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