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奇与被告高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941号原告张亚奇。被告高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奇与被告高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奇撤回起诉。已缓交的案件受理费12210元,不再收取。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黄小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亚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