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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奇与被告高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941号原告张亚奇。被告高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奇与被告高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奇撤回起诉。已缓交的案件受理费12210元,不再收取。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黄小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亚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