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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靳军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军,随州佳诚科技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靳军。被执行人随州佳诚科技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东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靳军与被执行人随州佳诚科技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曾劳仲案字第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随州佳诚科技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8003元。申请执行人靳军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靳军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曾劳仲案字第29号仲裁裁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晓冬审判员  罗立付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元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