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于丽娟与杜艳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娟,杜艳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99-1号申请执行人于丽娟。被申请执行人杜艳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