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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郑小勇与黄迎昶、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勇,黄迎昶,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85号原告郑小勇。委托代理人秦欣,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迎昶。委托代理人路可宏,江苏新开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丁洪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勇与被告黄迎昶、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迎昶、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郑小勇撤回对被告黄迎昶、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郑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