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郑小勇与黄迎昶、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勇,黄迎昶,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85号原告郑小勇。委托代理人秦欣,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迎昶。委托代理人路可宏,江苏新开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丁洪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勇与被告黄迎昶、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迎昶、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郑小勇撤回对被告黄迎昶、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郑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