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应生与戴为安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生,戴伟安,李林容,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赤壁营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王应生,男。被执行人:戴伟安,男。被执行人:李林容,女。被执行人: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么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赤壁营销部。负责人:刘建国。该部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戴伟安、李林容、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赤壁营销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伟安、李林容、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赤壁营销部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款850008元,但被执行人戴伟安、李林容、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至今尚有543008元本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有应进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在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应进运费650000.00元予以冻结,从送达本裁定书之日起停止向被执行人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支付全部运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