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418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延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