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秀华、李文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胡兆清,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冶,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雷秀华,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李文颖,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雷秀华、李文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分别于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0月28日将评估报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2015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