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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寿春与苏州市吴江区爱无言助残社团、易洪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春,苏州市吴江区爱无言助残社团,易洪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王寿春。被告苏州市吴江区爱无言助残社团,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867号。负责人易洪,该社团理事长。被告易洪。原告王寿春与被告苏州市吴江区爱无言助残社团(以下简称爱无言社团)、易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寿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爱无言社团因无人应诉,被告易洪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寿春诉称:2014年1月,原告王寿春为被告爱无言社团作台历10035份,加工费60000元整,后被告仅支付加工费10000元整,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现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爱无言社团支付剩余加工费45000元整;判令被告爱无言社团支付逾期利息1395元整;判令被告爱无言社团承担本案诉讼费;判令被告易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爱无言社团、易洪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爱无言社团向王寿春定作台历。2014年1月7日、9日、13日,爱无言社团的工作人员分别向王寿春出具收条,确认共计收到台历10035本。嗣后,爱无言社团仅支付定作款10000元。2015年1月17日,易洪作为爱无言社团的理事长向王寿春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14年王寿春所做台历次品款项社团承担肆万伍仟元整,于2015年1月19日把钱转入对方账户或是现金一次性结清,如1月19日易洪不兑现承诺,则承担一切后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条、承诺书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寿春与被告爱无言社团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爱无言社团在确认结欠的定作款后,未能按照承诺书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故被告爱无言社团应支付尚欠的定作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王寿春主张利息损失1395元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易洪承诺在爱无言社团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其承担“一切后果”,说明易洪认可爱无言社团的债务履行,易洪的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故被告易洪应对承诺书中确认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爱无言社团、易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吴江区爱无言助残社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寿春定作款45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1395元,合计4639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xx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二、被告易洪对被告苏州市吴江区爱无言助残社团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560元,合计1520元,由被告苏州市吴江区爱无言助残社团、易洪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xx93)。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员  曹玲玲人民陪审员  张卫超人民陪审员  陈玉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秋娅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