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姚苏,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鄂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