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姚苏,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鄂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