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汇金公寓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汇金公寓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798号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国良。委托代理人侯浩彦,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汇金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傅敏维。委托代理人王祖德,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汇金公寓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珺审 判 员 薛 靓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