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海陆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汪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陆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汪忠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08号原告:浙江海陆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军,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忠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陆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陆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浙江海陆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