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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恢字第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恢字第01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夏平,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永银,该资产保全部经理。被执行人:陈进,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经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进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