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罪犯黄良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良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84号罪犯黄良昌,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大专文化,家住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九龙湖畔小区*栋**楼*室。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日(2010)南川法刑初字第0056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良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原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60万元,追缴共同所获赃款585万元发还被害人,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犯罪工具予以追缴、没收。黄良昌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黄良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院罗炜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侯安琪、周晓瑜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黄良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奖励四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决判处的罚金360万元已全部缴纳、已被追缴了共同所获犯罪所得赃款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良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28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