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伟伟等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伟,高全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00062号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伟,男,生于1983年11月23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甘泉县城关镇甘泉县医院后。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3********。2010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5年6月29日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抓获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被告人高全富,男,生于1961年9月8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甘泉县道镇坡底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271961********。2010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5年8月11日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抓获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8月20日经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伟、高全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邓银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伟、高全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0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伟、高全富伙同赵军生、赵军祥(二人已被判刑)经事先预谋,携带塑料管、尼龙袋驾驶高全富的农用三轮车,在甘泉县道镇三岔村的柴丛170油井上,用事先准备好的白色塑料管、尼龙袋子盗窃原油四十八袋,然后将装好的原油用高全富开来的农用三轮车拉在路边的一间破房子里,准备当天晚上叫车拉走卖掉,被公安民警扣回。经甘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原油重2.28吨,价值5928元。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张伟伟、高全富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原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张伟伟、高全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伟、高全富伙同赵军生、赵军祥(二人均已被判刑)经事先预谋,携带塑料管、尼龙袋驾驶高全富的农用三轮车,在位于甘泉县道镇三岔村的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柴丛170井场盗窃原油,由赵军生撑袋口,高全富绑口,赵军祥捉管子,张伟伟将装好的尼龙袋放在高全富身边,四人共盗窃原油48袋,后将原油装到农用三轮车上拉到三岔村路旁一间破房子里存放,高全富在回家路上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王坪派出所干警巡查时抓获。经甘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原油重2.28吨,价值5928元。案发后,被盗原油由公安机关发还被盗单位,作案工具农用三轮车一辆已被扣押并随案移交法庭。又查明,同案犯赵军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甘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作案工具蓝色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同案犯赵军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被甘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1月17日,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民警巡查时发现,被告人张伟伟、高全富伙同赵军生、赵军祥在甘泉县道镇乡三岔村柴丛170井盗窃原油48尼龙袋,经鉴定涉案原油重2.28吨,价值5000余元,遂展开调查。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伟伟、高全富伙同他人在位于甘泉县道镇三岔村的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柴丛170油井盗窃原油48袋及现场的真实情况,并对案发现场进行拍照固定。3、提取笔录、称重计量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被盗原油由王坪派出所干警依法扣押并发还被盗单位,作案工具农用三轮车一辆已被扣押并随案移交法庭。4、原油称重计量单及甘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原油重2.28吨,价值5928元。5、(2011)甘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赵军生的判决情况及作案工具农用三轮车一辆已被依法没收的事实;(2015)甘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赵军祥的判决情况。6、证人高乐乐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16晚,其负责看守的下寺湾采油厂柴丛170油井原油被盗。7、证人赵军祥、赵军先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17日凌晨,二人伙同张伟伟、高全富在位于甘泉县道镇三岔村的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柴丛170油井盗窃原油的全部事实与经过。8、被告人张伟伟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阳历1月的一天,高全富、赵军祥、赵军先到他家,叫他一块到油井上装原油。高全富开着农用三轮车,到井场后,他们四人在井场的一个污水池子里面用铁锨捞原油,赵军祥用铁锨在池子里往上捞原油,赵军生装口袋,他在边上负责提装好原油的袋子。9、被告人高全富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1月16日晚,其驾驶自己的农用三轮车与赵军生以及两个不认识的人在甘泉县道镇三岔村一个井场盗窃原油四十几袋,装好后运至三岔村路旁破房子里存放,后被查获的事实和经过。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张伟伟、高全富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伟、高全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59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四人所起的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张伟伟、高全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涉案赃物已发还被盗单位,对其二人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伟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高全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华代理审判员 杨莉莉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