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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某,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申请执行的(2015)周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申请执行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完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