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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璜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许六一与周荣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六一,周荣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璜商初字第314号原告:许六一。被告:周荣金。原告许六一诉被告周荣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周荣金支付油漆款3676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应雨光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六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荣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周荣金因装修需要,曾于2013年的9月至10月间向原告许六一购买油漆,货款共计5676元。被告先后支付2000元,余款3676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及其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荣金尚欠原告许六一油漆款3676元,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理应承担偿付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荣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荣金偿付原告许六一油漆款367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荣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应雨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