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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邓姆许与张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姆许,张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261号原告:邓姆许(曾用名邓姆喜),农民。委托代理人:黄靖宇,靖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建国,农民,现在钦州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姆许诉被告张建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姆许于2015年10月20日以被告张建国已被叛入狱执行刑罚,其自身及家庭经济条件又十分低下,可能无法履行日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经济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邓姆许负担。审判员  周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