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泸州市泸县泸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春梅、刘传洪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泸县泸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春梅,刘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保字第27号申请人泸州市泸县泸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文星街104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梅顺兴,系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陈春梅,女,1978年2月27日生,住泸县福集镇。被申请人刘传洪,男,1966年2月28日生,住泸县福集镇。申请人泸州市泸县泸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春梅、刘传洪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市泸县泸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及房屋门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泸县泸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陈春梅名下小型越野路虎车一辆(车牌号川EV86**),查封刘传洪名下小型越野车一辆(车牌号川EL75**);二、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利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