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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法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冯海军与邹余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军,邹余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法执字第836号申请人冯海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邹余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冯海军与邹余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盐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海军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格审判员 吴召泉审判员 王铈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