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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新中、薛永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1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纪德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中,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雪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永昌,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新中、薛永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未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陈君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