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999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江崇利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