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鸿博与宋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鸿博,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孙鸿博,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宋威,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孙鸿博与被执行人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宋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孙鸿博借款本金1.2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鸿博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宋威在银行的工资存款。待款项足额时扣划。鉴于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亠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闫 伟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博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