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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瑞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苍南县钱库镇河家埭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苍南县钱库镇河家埭村经济合作社,王星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谢阿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61号原告:王瑞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瑞伟。委托代理人:周志表,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钱库镇河家埭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河家埭村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瑞朋。委托代理人:徐良所、李海燕,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星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星练。第三人:谢阿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谢阿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苍南县钱库镇河家埭村经济合作社,第三人王星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谢阿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瑞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瑞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