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超群厨具金属制品(深圳)诉曹国兴、秦雪珍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超群厨具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曹国兴,秦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超群厨具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学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新龙,该公司财务总监。被执行人曹国兴,男,汉族。被执行人秦雪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52310.21元及利息21471.3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08年1月18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即2014年3月4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936元;4、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68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国兴、秦雪珍所有的价值76402.58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