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田玉璞与河北博通饼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璞,河北博通饼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606号原告:田玉璞。委托代理人:乔伟,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飞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博通饼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北祝路1号。法定代表人:杜景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璞诉被告河北博通饼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玉璞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玉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原告田玉璞负担。审 判 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凯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