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许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不补交诉讼费,也不申请减、缓、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已收取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人民陪审员 谢晓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小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