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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许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不补交诉讼费,也不申请减、缓、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已收取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人民陪审员 谢晓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小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