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俊杰与刘建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杰,刘建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466号原告王俊杰,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杰与被告刘建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杰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王俊杰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俊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史艺娜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冬